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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企业如何管控劳动报酬变更中的风险(约定调薪篇)发布时间:2021-08-23 09:16:25   点击次数:8

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可能面临降薪、延时支付工资等变更劳动报酬的情形。在此特殊时期,企业在变更劳动报酬时更应注意管控风险,避免引发劳动争议,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报酬的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变更劳动报酬。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操作流程

 

三、经典案例

不能仅以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就认为劳动者认可工资标准的降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号

裁判要旨:

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某公司主张崔某某2019年6月工资标准由每月3900元变更为每月3000元,但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就降薪与崔某某协商一致。降薪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不能仅以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就认为劳动者认可工资标准的降低,且“未提出异议”属于民法上的“沉默”,一般情况下不能视为作出了意思表示。故本院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崔某某工资标准应为每月3900元。

 

依据考核制度降薪获得支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号

裁判要旨:

在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某公司月度业绩统计表201505》、2015年9月-12月某公司收入月统计报表、解某某2016年5月至7月的考核得分表、2017年会议纪要上均有解某某的签名。解某某本人认可《某公司月度业绩统计表201505》、2016年5月至7月考核得分表中的签名,由此可见,解某某应当知晓公司有考核制度,以及自己的考核得分情况。且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解某某的工资表上也有解某某的签名,证明解某某认可工资构成以及工资数额,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与某公司的主张相印证。故本院采信某公司关于解某某月工资标准的主张,即解某某每月工资8000元,其中3000元是绩效工资,需根据工作情况考核发放。

2017年8月起,公司将解某某的岗位调整为销售,工资降为6500元,其中3000元为绩效工资,考核发放。解某某虽主张不同意降薪,但其提供的录音证据首先形式上超过举证时效提交,对方拒绝质证;其次,解某某所称录音时间与降薪的实际时间相矛盾;再次,降薪后已经实际执行超过半年,解某某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不同意调岗降薪,应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故本院认定2017年8月开始,解某某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其中绩效工资3000元依据考核标准发放。依据以上认定,结合解某某的实发工资,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某公司已经足额向解某某支付了工资,因此无需再向解某某支付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