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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企业如何管控劳动报酬变更中的风险(法定调薪篇)发布时间:2021-08-23 10:10:09   点击次数:8

【以案释法】企业如何管控劳动报酬变更中的风险(法定调薪篇)

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可能面临降薪、延时支付工资等变更劳动报酬的情形。在此特殊时期,企业在变更劳动报酬时更应注意管控风险,避免引发劳动争议,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我国现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报酬的情形有三种,分别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一、企业经营困难——可延时支付工资

(一)流程

 

 

(二)法律依据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改)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案例

不能证明存在经济困难且延期支付决定经过法定流程,延期支付工资未获法院支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

 

裁判要旨:

本案中,分公司与贺均认可分公司未发放2019年11月及2020年1月至6月期间工资50104.51元。分公司自2019年11月开始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欠发劳动报酬已经明显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虽分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劳动者迟延支付薪酬,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贺对其公司长期迟延支付工资的事实表示同意,亦未能证明其自2019年11月欠发工资时存在公司经营困难且延期支付决定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的事实。故贺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请求某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企业停工停产——可减发工资

(一)流程

  

(二)法律依据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改)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案例

企业停产期间应支付待岗员工生活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

裁判要旨:根据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公司安排马某某2020年6月18日开始待岗,此后应按上述规定支付马某某工资;公司关于不支付马某某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9月13日工资之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可扣工资

(一)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时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有约定——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约定

有证据——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

有限制——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案例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要求赔偿未获法院支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

裁判要旨:

关于机电公司要求李某某支付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1月20日经济损失一节,机电公司称李某某因工作过错给该公司造成损失,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工作中存在过错给该公司造成了损失,亦不能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