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几种遗嘱为无效遗嘱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43 条);
2、因遭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
3、伪造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须注意:遗嘱被篡改的,是“篡改的内容”无效,但是,“被篡改的内容”若能够被证明,仍属有效 。
二、订立遗嘱应当符合形式要件
遗嘱作为要式法律行为,其有效设立不仅要满足实质要件,而且要满足形式要件。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所立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导致法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致使继承人不能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继承财产的案例。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类型遗嘱,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且对每一种遗嘱的形式都做出了具体要求。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满足下列要求,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导致财产不能按照自身意愿分配。
(一)自书遗嘱
1、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笔);
2、由遗嘱人“签名”(不能以盖章或据指印代替)。自书遗嘱若有涂改、增删,应注明涂改、 增删之处所、字数及时间,并另行签名;
3、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
1、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一见证人代书记录;
3、经向遗嘱人宣读、讲解,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能 签名的,可以摭指印代替);
4、注明年、月、日 。
(三)打印遗嘱
1、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由遗嘱人口述(或书写)遗嘱内容,并打印成书面文件;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4、注明年、月、日 。
(四)录音录像遗嘱
1、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录音或录像;
3、遗嘱人和全体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将录音录像遗嘱当场封存,注明年、月、日,并由全体见证人于封缝处签名 。
(五)口头遗嘱
1、须存在只能订立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况”。无此危急情况,所立口头遗嘱不成立,并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3、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将遗嘱人口授的遗嘱记录下来,并由记 录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须注意:无须遗嘱人签名或按指印);见证人无 法当场记录的,应于事后追忆、补记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并于记录上共同签名,注明 年、月、日。
(六)公证遗嘱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不得代理;
2、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 并签名。公证人员应当遵守回避的规定;
3、遗嘱人于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要在遗嘱上签 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口授遗嘱的,由公证人员记录,向遗嘱人宣读,经遗 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公证人员、见证人、遗嘱人签名(盖章或据手印),并注明年、月、日;
4、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 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
三、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遗嘱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