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解读——商业广告宣传中数据、统计等内容的合规使用
最高法第28批指导性案例: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案
涉及法条: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基本案情:
1995年3月至9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与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取得独家使用第626155号商标生产销售带有“王老吉”红色纸包装和罐装饮料的使用权。此后,通过鸿道集团长期销售红罐“王老吉”饮品,使品牌获得较好口碑与较大的关注度。
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裁决。同月广药集团许可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大健康公司此后开始销售“王老吉”饮品。
2013年3月,大健康公司发现市场中出现“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的凉茶饮料销售广告语。
大健康公司认为,上述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且与实际情况不符,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的包含前述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虚假宣传。
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成立不正当竞争与虚假宣传,并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后双方均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加多宝中国公司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重庆高院以及重庆第五中院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意见认为,首先加多宝中国公司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间通过持续性的宣传与销售,提升红罐凉茶与王老吉商标的知名度,其凉茶类饮料销售额在市场中客观具有较为领先的地位,且市场消费者通过被告的前述行为已经形成了对于红罐凉茶“王老吉”的经营主体系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的认识。所以其广告语中的“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基本符合事实情况。其次,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不存在误导公众并造成商品提供主体识别混淆的可能性,若不适用该广告语,反而有可能造成主体间的识别混淆,即该广告语对于商品提供主体间的识别具有积极作用。最后,涉案广告语并未造成不正当竞争的损害后果,即被告的宣传行为并未使本案原告受到原有的商品知名度和经营主体商誉的贬损或损害。
总之,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并并未损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商品提供主体间的识别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
总结:
广告宣传所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与引用语等内容的,真实、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并表明出处的,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并未损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属于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