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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子女监护权如何确定发布时间:2024-12-24 18:01:59   点击次数:14

【以案释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子女监护权如何确定

在婚姻的长河中,夫妻分居后子女监护权的纷争悄然浮现。张某与李某的纠葛,不仅关乎家庭的离散聚合,更牵扯着未成年子女李某某的未来与权益。本案聚焦于夫妻分居期间监护权的界定与行使,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指引与思考的范例,于法与情的交织中探寻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平衡之道。

从法律角度分析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的判决依据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监护权?平等监护权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实现?(案件来源于指导性案例228号)

【基本案情】

婚姻及生育情况:张某(女)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双方并在2020年11月迎来女儿李某某的诞生。

分居及子女带走情况:2021年4月19日起,夫妻二人开始分居,之后协议离婚未能成功。同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刘某在未经李某某之母张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回河北省定州市某村。此后,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女儿均遭到李某拒绝。

诉讼过程:张某先是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尽管双方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依旧存续,但实际二人处于分居状态,李某某与李某、刘某共同生活,张某长时间无法看望孩子。于是,2022年1月5日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监护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当之处,其理由是张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未抚养保护好孩子,但忽略了李某、刘某擅自带走孩子并拒绝送回这一行为本身的侵权性质。

二审判决: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李某某暂由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

三、被上诉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诉人张某对被上诉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协助配合。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双方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实际分居时,李某某的抚养监护问题。

第一,侵权的认定。关于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对李某某之母张某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平等地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本案中,李某、刘某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走,并拒绝将李某某送回张某身边,致使张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不仅剥夺了张某的监护权,而且也不利于李某某身心健康,构成侵权行为。
  第二,抚养监护权的判定。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的抚养监护应当如何处理。李某某自出生起一直由其母亲张某母乳喂养至其父亲李某带走,且未满两周岁,属于低幼龄未成年人。虽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无明确具体规定,但是鉴于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定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为宜,同时张某在直接抚养李某某期间,应当对李某探望李某某给予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