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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案例】王某某诉北京市某区某乡政府履行腾退补偿义务及北京市某区政府行政复议案发布时间:2025-03-03 12:11:03   点击次数:28

王某某诉北京市某区某乡政府履行腾退补偿义务及北京市某区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4) 京 0105 行初 ****


【推荐理由】

本案系集体土地腾退安置补偿争议,核心争议焦点为:

1. 家庭代表签订的腾退安置协议对其他家庭成员的约束力;

2. 行政机关针对补偿安置事项的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具体分析通过审查协议履行情况及行政行为实际影响,明确了腾退安置协议履行完毕后,单独主张补偿需以事实依据为前提,且行政解释说明行为若未实质影响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委托人】:北京市区某乡政府

【对方当事人】:王某某

原告诉求

1. 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 撤销乡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履职事项的答复》;

3. 责令乡政府履行腾退补偿职责,确认原告及子女为被安置人并进行补偿。

基本案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与父亲分别为 1** 号、1** 号宅基地使用权人。

2007 年,其父向乡政府腾退办提交《申请书》,申请合并计算两处宅基地及地上物的安置补偿,原告称申请书上签名非本人签署,乡政府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仅依据该申请书与父亲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导致原告及其子女的安置补偿权益被剥夺。

原告认为,乡政府在协议中认可了其他亲属的户口,但未认可其子女的安置资格,存在违法性。2024 年,原告先后申请履职及行政复议,均未获支持,遂提起诉讼。

(二)被告答辩意见

乡政府:

原告与父亲的腾退事项已合并计算,相关安置协议由家庭代表签订并履行完毕,协议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若有异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无权重复主张补偿安置。

区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裁判要旨

原告主张腾退安置权益的宅基地,其所属家庭已通过申请合并计算补偿,并签订安置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虽否认申请签名,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单独要求补偿缺乏事实依据。

乡政府作出的答复仅为对安置事项的解释说明,未实际影响原告权利义务,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