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京 0105 行初 **** 号
【推荐理由】
本案系集体土地腾退安置补偿争议,核心争议焦点为:
1. 家庭代表签订的腾退安置协议对其他家庭成员的约束力;
2. 行政机关针对补偿安置事项的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具体分析,通过审查协议履行情况及行政行为实际影响,明确了腾退安置协议履行完毕后,单独主张补偿需以事实依据为前提,且行政解释说明行为若未实质影响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委托人】:北京市某区某乡政府
【对方当事人】:王某某
【原告诉求】
1. 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 撤销某乡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履职事项的答复》;
3. 责令某乡政府履行腾退补偿职责,确认原告及子女为被安置人并进行补偿。
【基本案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与父亲分别为某村 1** 号、1** 号宅基地使用权人。
2007 年,其父向乡政府腾退办提交《申请书》,申请合并计算两处宅基地及地上物的安置补偿,原告称申请书上签名非本人签署,乡政府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仅依据该申请书与父亲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导致原告及其子女的安置补偿权益被剥夺。
原告认为,乡政府在协议中认可了其他亲属的户口,但未认可其子女的安置资格,存在违法性。2024 年,原告先后申请履职及行政复议,均未获支持,遂提起诉讼。
(二)被告答辩意见:
某乡政府:
原告与父亲的腾退事项已合并计算,相关安置协议由家庭代表签订并履行完毕,协议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若有异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无权重复主张补偿安置。
某区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裁判要旨】
原告主张腾退安置权益的宅基地,其所属家庭已通过申请合并计算补偿,并签订安置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虽否认申请签名,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单独要求补偿缺乏事实依据。
某乡政府作出的答复仅为对安置事项的解释说明,未实际影响原告权利义务,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