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京 0105 民初 **** 号
【推荐理由】
本案围绕集体土地腾退安置中的周转费赔偿争议,明确因被安置人家庭内部析产、继承纠纷导致安置房交付延迟的,行政机关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具体分析,通过审查协议履行情况,主张违约赔偿方需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协议履行障碍,不得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人】:北京市某区某乡政府
【对方当事人】:李1、李2
【原告诉求】
要求某乡政府赔偿 2022 年 X 月 X 日至 2023 年 X 月 X 日过度周转补助费 1XX,XXX 元。
【基本案情】
(一)原告主张
2012 年 X 月 XX 日,原告与某乡政府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按约腾房后等待交房期间,原告亲属去世引发遗产纠纷,乡政府以家庭内部未达成一致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导致原告多产生一年多租房周转费,故诉请赔偿。
(二)被告答辩
涉案院落腾退安置人口共 6 人,安置房屋指标及补偿款由全体安置人口共享,因部分安置人去世后继承人未协商一致、未补足购房差价款,导致无法交付房屋。
定向安置房选房工作启动后,因原告家庭内部继承纠纷未达成协议,未按流程办理选房及交付手续,周转费已支付至统一交房截止日(2022 年 X 月 X 日),迟延交付责任在原告方。
【审理查明事实】
腾退安置协议:2012 年 X 月 X 日,原告亲属李3(已故)、李1与乡政府签订协议,约定腾退某村 xx 号宅基地,应安置人口 6 人,获补偿款 7XX,XXX.6 元,安置房屋 6 套(1 套现房、5 套期房),需补交房款差额 2XX,XXX.77 元。
家庭析产与继承:李3去世后,其子女就安置房屋继承问题提起诉讼,2023 年 X 月 X 日经法院调解达成析产协议,明确安置房屋权利义务分配。
房屋交付争议:双方确认周转费支付标准为一居室每月 2500 元、二居室每月 3000 元,乡政府已支付至 2022 年 X 月 X 日。原告主张 2022 年 X 月 X 日至 2023 年 X 月 X 日期间的周转费,称因乡政府迟延交房所致;乡政府抗辩称系原告家庭内部未完成析产公证、未补缴差价款,导致交付延期。
【裁判要旨】
原告主张乡政府迟延交付安置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乡政府存在过错。根据查明事实,安置房屋因家庭内部继承纠纷及析产协议未达成,直至 2023 年 X 月 X 日才完成购房协议签订及房款结算,迟延交付责任在于原告方而非乡政府。原告要求乡政府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1、李2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756.78 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 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年修正)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