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复字〔2024〕**** 号
【推荐理由】
本案聚焦物业管理区域失管状态下应急物业服务的指定合法性。
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通过搜集大量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服务期内存在大量服务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及欠费情况,经多次整改仍无法达标,小区实际处于失管状态情况。认为当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严重不达标导致小区失管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据地方性法规指定应急物业服务人;
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需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备法定职权、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记录、行政处罚、调研报告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应支持其行政行为合法性。
【被申请人】:北京市某区某乡政府
【申请人】: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应急物业服务公司指定公告》。
【基本案情】
(一)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系某区某乡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至 2024 年 X 月 29 日。2024 年 X 月 25 日,被申请人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且小区处于事实失管状态” 为由,指定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管小区物业服务,申请人认为该公告缺乏事实依据,程序不当,请求撤销。
(二)被申请人答辩
被申请人指定应急物业服务人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案涉小区因申请人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存在大量投诉、安全隐患、欠费及讨薪事件,已处于事实失管状态,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指定应急物业,符合法定程序。
【查明事实】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申请人与开发商约定服务期限为 2022 年 X 月 30 日至 2024 年 X 月 29 日,物业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按三级标准执行。
服务问题与投诉:
2022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0 月,小区涉及物业管理的 12345 投诉达 29XX 件,总投诉量 46XX 件,集中在垃圾清理、堆物堆料、消防隐患、人员讨薪等问题。
申请人因消防隐患、特种设备管理、垃圾分类等问题多次被消防部门、市场监管局、房管局等行政机关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累计罚款超 1XX 万元,且存在欠缴电费、物业费等情况。
应急物业指定程序:
被申请人多次约谈申请人要求整改未果,委托第三方出具调研报告,显示小区因申请人服务缺失处于失管状态,业主强烈要求更换物业。
2024 年 X 月 25 日,被申请人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指定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应急服务,期限 6 个月,费用由业主承担,并在小区公示。
【复议要旨】
法定职权: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有权指定应急物业服务人,保障业主基本生活服务。
事实认定:申请人在服务期内存在大量服务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及欠费情况,经多次整改仍无法达标,小区实际处于失管状态,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性:被申请人在指定应急物业前,履行了调查、评估、公示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结果】
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某区某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应急物业服务公司指定公告》。
【法律依据】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应急物业服务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复议范围)、第六十八条(维持决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