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京 0105 行初 **** 号
【推荐理由】
本案聚焦业委会换届小组业主代表资格确定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仅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责,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具体分析,明确了业主代表资格审查标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等内容。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取得了令委托人十分满意的成果。
【委托人】:北京市某区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对方当事人】:谢某
【原告诉求】
确认被告限制原告参加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资格的行为违法;
判令被告向被限制资格的业主公开致歉。
【基本案情】
(一)原告主张
权益受损:原告系某小区业主,2023 年在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业主代表报名中,被告以 “未及时缴纳物业费” 为由剥夺其参选资格,违反《民法典》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释明,侵害业主共同管理权。
程序违法:被告在审核过程中未依法保障原告参选权,且未合理说明限制资格的依据,构成行政违法。
(二)被告答辩
主体与受案范围:被告仅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责,确定业主代表资格属于程序性事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资格审查依据: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代表需 “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原告存在 2020 年物业费逾期缴纳情形,不符合资格条件。
重复起诉:原告曾以相同理由起诉,法院已裁定驳回,本次属重复诉讼。
【审理查明事实】
业主身份与报名:原告系小区业主,2023 年 8 月报名参选业委会换届小组业主代表,后因物业费缴纳问题未通过资格审查。
物业费缴纳争议: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需 “预先缴纳”,原告 2020 年物业费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缴纳,构成逾期。
物业公司出具的缴费记录显示,原告除 2020 年外均在当年缴费区间内预缴,仅 2020 年存在延迟缴纳情形。
被告审查程序:
被告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报名业主的物业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因原告逾期缴费未予确认资格。
换届小组经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最终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程序符合条例规定。
【裁判要旨】
法定职权: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有权确定业委会换届小组业主代表资格,并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合法性:
“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是条例明确规定的业主代表资格条件,原告 2020 年物业费逾期缴纳,不符合该条件。
被告依据小区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结合物业公司提供的缴费记录,作出资格审查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原告诉求不成立:原告主张的 “未影响共同管理权” 与条例规定的资格审查要求不符,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法限制行为。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威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驳回原告诉求);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街道办职权及业主代表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