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首页 > 经典案例 > 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推荐案例】谢某诉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业委会换届小组业主代表资格确定案发布时间:2025-01-02 13:44:50   点击次数:27

诉北京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委会换届小组业主代表资格确定案

(2024) 京 0105 行初 ****

【推荐理由】

案聚焦业委会换届小组业主代表资格确定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仅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责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具体分析明确了业主代表资格审查标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等内容。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取得了令委托人十分满意的成果。

【委托人】:北京市区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对方当事人】:谢某

原告诉求

确认被告限制原告参加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资格的行为违法;

判令被告向被限制资格的业主公开致歉。

基本案情

(一)原告主张

权益受损:原告系小区业主,2023 年在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业主代表报名中,被告以 “未及时缴纳物业费” 为由剥夺其参选资格,违反《民法典》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释明,侵害业主共同管理权。

程序违法:被告在审核过程中未依法保障原告参选权,且未合理说明限制资格的依据,构成行政违法。

(二)被告答辩

主体与受案范围:被告仅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责,确定业主代表资格属于程序性事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资格审查依据: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代表需 “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原告存在 2020 年物业费逾期缴纳情形,不符合资格条件。

重复起诉:原告曾以相同理由起诉,法院已裁定驳回,本次属重复诉讼。

审理查明事实

业主身份与报名:原告系小区业主,2023 年 8 月报名参选业委会换届小组业主代表,后因物业费缴纳问题未通过资格审查。

物业费缴纳争议: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需 “预先缴纳”,原告 2020 年物业费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缴纳,构成逾期。

物业公司出具的缴费记录显示,原告除 2020 年外均在当年缴费区间内预缴,仅 2020 年存在延迟缴纳情形。

被告审查程序:

被告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报名业主的物业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因原告逾期缴费未予确认资格。

换届小组经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最终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程序符合条例规定。

裁判要旨

法定职权: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有权确定业委会换届小组业主代表资格,并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合法性:

“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是条例明确规定的业主代表资格条件,原告 2020 年物业费逾期缴纳,不符合该条件。

被告依据小区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结合物业公司提供的缴费记录,作出资格审查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原告诉求不成立:原告主张的 “未影响共同管理权” 与条例规定的资格审查要求不符,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法限制行为。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威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驳回原告诉求);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街道办职权及业主代表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