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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案例】叶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发布时间:2021-09-15 16:52:56   点击次数:35

叶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推荐理由】

本案凸显了刑事诉讼中程序辩护的重要性,通过纠正公安机关的非法羁押行为,不仅保障了当事人基本权利,也为实体辩护争取了空间。同时,在金额认定上的抗辩,体现了对 “罪刑相适应” 原则的运用,为类似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 “程序 + 实体” 双重辩护的实践参考。

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通过向检察院、上级公安机关控告,启动执法监督程序保护律师会见权受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交《监督申请书》,要求对看守所收押情况、羁押期限进行监督;利用公安部 “互联网 + 监管” 平台进行实名举报,借助上级机关压力推动问题解决。对鉴定意见、财务审计报告进行细致质证,剔除无证据支持的金额。协商量刑空间通过证明初犯、退赔、程序瑕疵等情节,争取在法定幅度内从轻量刑(本案中从 “5 年以上” 降至 “1 年 6 个月”,体现量刑突破)。

【委托人】:

公诉人】: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时间节点

2020 年 7 月 3 日:叶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被非法羁押于公安机关办案区,律师会见遭拒;

2020 年 7 月 21 日:律师团队向区检察院、公安部实名控告公安机关违法羁押;

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安机关将叶某某送往看守所羁押。

指控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指控要点

行为性质:公安机关认定叶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金额达 100 余万元,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 标准,对应刑期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键证据:公司账目记录、资金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明叶某某存在挪用或侵吞公司资产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辩护过程与程序争议

(一)程序违法指控与救济

非法羁押与会见权剥夺:

违法事实:叶某某被拘留后,公安机关未在 24 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而是羁押于办案区长达 20 天(7 月 3 日至 23 日),且拒绝律师会见,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拘留后 24 小时内送看守所)及第三十九条(律师会见权)。

救济措施:

律师团队向区检察院提出《违法羁押控告书》,援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要求监督公安机关纠正违法行为;

同时向公安部 “执法监督平台” 实名举报,申请上级机关介入调查。

调查取证与压力倒逼:

2020 年 7 月 22 日,辩护人通过电话向看守所核实,确认无新冠疫情导致的收押限制,进一步证明公安机关拖延送押缺乏合法理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羁押行为作出书面说明。

(二)实体辩护要点

金额认定抗辩:对公安机关指控的 100 余万元侵占金额提出质疑,指出部分资金属于正常业务支出或借款,提供公司财务凭证、业务合同等证据,要求扣除合理费用;

主观故意抗辩:主张叶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瑕疵,缺乏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部分资金已计划归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与核心理由

(一)法院判决

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未认定 “数额巨大”,而是以 “数额较大” 量刑(对应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裁判关键因素

程序违法的影响:

虽然法院未直接因程序违法作出无罪判决,但公安机关的非法羁押行为被纳入量刑考量,作为 “情节较轻” 的参考因素;

辩护团队通过程序救济,迫使公安机关规范羁押程序,保障了当事人基本权利。

金额认定调整:

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对指控金额进行核减,最终认定金额未达 “数额巨大” 标准(司法实践中,天津地区职务侵占 “数额巨大” 标准通常为 100 万元以上),故在 5 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法律依据梳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拘留后送看守所期限)、第三十九条(律师会见权)、第一百一十五条(侦查讯问合法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羁押合法性监督);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构成与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