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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成年人刑罚尺度分析——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发布时间:2025-03-11 09:41:22   点击次数:9

以案释法】未成年人刑罚尺度分析——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

【离奇失踪?一场精心谋划的杀人骗局】

2024 年 3 月 10 日,河北邯郸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殁年13周岁)在离家后失踪,家人报警后警方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王某某曾与同班的三名同学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均时年13周岁)同行,可这三名同学矢口否认曾见过王某某。王某某的父亲心感不妙,于是补办了王某某的手机卡并登录微信,发现王某某曾在当天有一笔几百元的转账,收款人正是三名同学之一。至此,这三名同学才说出了令人不寒而栗的真相。

王某某的同桌张某某、李某与王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谋划杀害王某某并平分其钱财。案发当天,张某某等三人以出去玩的名义将王某某骗出,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将王某某杀害,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

【手段残忍——心理素质极强的杀人者】

家人印象里,王某某是一个稳当、老实的男孩。他几乎一直生活在家人的视线里,爷爷奶奶“走到哪都带着他”,上下学也接送到校门口。父亲形容他性格有点软、偏内向,在村里遇到长辈,一般不会主动喊人。但在姑姑眼里,王某某也有活泼的一面:他常给姑姑打电话聊天,饭桌上会懂事地给姑父倒酒,和商场的导购交流、付钱时也都大大方方。

就是这样一个老师和家人眼中的好孩子,却在学校中被同桌张某某长期霸凌,被多次锁进学校厕所旁的小黑屋中。最终仅因为一点小矛盾,甚至惹来杀身之祸。

王某某被挖出时,面部被铲烂,完全无法辨认。陪同被害人父亲一起见证尸检的代理律师臧梵清表示:“王某某面部有十处钝器物伤口,有可能是铁锹铲进去的。有一只眼睛的眼珠子已经翻出来了,非常的恐怖。颈部有大概7道(伤口),是不置孩子于死地绝不停手的状态。(法医)开腹后,发现肝脏有贯穿伤口。此外,孩子双手可能因抵挡,造成了两处严重的挫伤。”

而案件主犯张某某,不但精细谋划了整起案件,手段残忍的杀害了同桌同学,铲烂死者面容以破坏面部特征,还在案发后有条不紊的指挥同伙分赃、埋尸、销毁犯罪证据、编造谎言误导警方侦查方向。

而最令人胆寒的是,埋尸地仅距离张某某家数百米远。

张某某心理素质之强,在被抓捕的当天早上,还若无其事的收拾好返校的衣物、吃食等物品,以至于其家人得知其涉嫌故意杀人后,都觉得不可思议。

【判罚过轻?-从法律角度看判决】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一出,顿时在网上激起千层浪。很多网友认为判罚太轻,应该将主犯枪毙,李某才判了十二年,而马某甚至不予刑事处罚,有失偏颇。

但事实上,对于张某某几人的判决,已经是在法律范围内较为适应的刑罚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其次,不满18周岁的人有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由此可知,张某某作为未成年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已经是顶格判罚,可能是考虑到其犯罪手段之残忍,社会影响之恶劣,法院并未依据法律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至于李某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是考虑到其虽然参与了犯罪过程,但是一直扮演被指使的角色,且并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该判罚也符合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中被领导一方应当承担的刑罚尺度,较为合理。

而马某本身并未参与杀人行为,只是提供了交通工具并参与了销毁犯罪证据的行为,情节较轻,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不予处罚也是合理的。

当然,前述的“合理”,只是基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实务判决而言。从我国立法角度来讲,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一直较轻。

1997年刑法,将未成年人承担一般刑责的最低年龄限制定为16周岁,而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则仅限制为包括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8种恶性犯罪,除此8类犯罪之外不承担刑事责任。

直到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未成年人承担刑责的年龄界限才向下突破。根据《修正案》的规定,除了此前旧有的八种恶性犯罪外,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案的判决便是基于前述《修正案》的规定,换言之,同样的案件如果发生在2021年前,张某某等人将不会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睁眼看世界-其他国家刑法年龄界限】

对于刑罚的研究往往避免不了对其他法域的参考及对比,那么我们来看一看各国对于刑责的标准都是如何界定的。:

最低十四周岁:德国、西班牙、意大利、阿尔巴利亚、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西班牙、乌克兰、奥地利等等。

最低十二周岁:委内瑞拉、乌干达、东帝汶、圣卢西亚、圣马力诺、葡萄牙、墨西哥、牙买加、洪都拉斯、加纳、冈比亚等等。

最低十周岁:英国、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等。

在上列国家中,英国比较特殊,其本质上的刑责年龄其实是十二周岁,但是其采取了二元划分法(与我国的三元法类似),即,普通犯罪最低年龄为十二周岁,部分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影响深远的案件向下突破至十周岁。

比较经典的案例是1993年发生于英国利物浦的James Bulger(詹姆斯 布尔格)案:年仅2岁的James被绑架、虐待致死,而嫌疑人居然是两名10岁的儿童。

这个案件中,两名10岁的嫌疑人最终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终身监禁。

美国:之所以将美国单独列出,是因为根据美国的州划自治原则,各个州之间的法律百花齐放,各不相同。而其中,有一半的州甚至没有刑责年龄限制,也就是说,一个7岁儿童持枪杀人,也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至于其他的州,的确设立了年龄限制,不过普遍偏低,具体情况如下:

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12岁

科罗拉多等13个州:10岁

华盛顿州等3个州:8岁

纽约州等3个州:7岁

北卡罗来纳州:6岁

除了美国外,还有多达三十余个国家设置年龄限制较低的(低于十周岁),在这里便不一一赘述了。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到,德国、西班牙、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普遍刑责年龄限制较高,但是这些国家基本都为大陆法系。而欧美法系或者受海洋法系影响较深的国家则普遍将年龄限制规定在10-12岁之间,甚至更低。

综上,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限制的设定,在全世界范围内是较为宽松的,这可能是受到了理论法系的影响。但是,如此宽松的限制,是否适应高速发展的我国社会,是否足以应对新时代我国国情,或许还需要画一个问号。

【未成年人刑罚尺度的社会适用性】

上文提到,刑法修正案的出台使得本案中的张某某等人受到了应有的刑罚,似乎修正案的存在弥补了我国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罚规定的空缺。可是,根据修正案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该相关规定存在着很强的局限性。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不满)的人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残忍致人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追诉。

也就是说,要想让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责,那么:

1. 造成的结果必须是死亡或者严重残疾:严重残疾是指残疾等级六级以上,具体的可对应工伤残疾等级。举个例子,某案件中被害人被未成年人持刀劈砍,致左手拇指、无名指离断,最终仅被认定为伤残七级,不构成严重残疾。

2. 主观上必须要有故意:因此,过失致人严重残疾不符合,这也在主观要件范畴内为未成年人的罪与非罪提供了“缓冲区域”;

3. 必须情节恶劣:情节是否恶劣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解释,一般看犯罪手段、主观恶意、实害结果及社会影响等等,更多由法检自由裁量来认定;

4. 最高检必须核准追诉:笔者翻阅了自2021年以来的最高检年度工作报告,并未看到有关于核准追诉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的相关内容,料想追诉核准率感人。

因此,理论上讲,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的确下调了。但真正想实践,却有着重重阻力,难度极大。可见,我国立法者依旧对追究未成年人刑责抱有审慎态度,因此才对适用条件做了近乎严苛的限制,避免应用者进行扩大解释。

可是,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年龄逐渐高于旧有的普遍认知,对于黄色、暴力信息的接收渠道也不断拓宽。很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际上具有远超常人的心智,比如本案中的张某某,其主观恶意之深、犯罪谋划之细腻、心理素质之强,甚至超过了某些成年人。在此情况下,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尺度的社会适用性或许有待加强。

【结语】

综上所述,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之判决是对刑法修正案中关于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及实践意义。但是,该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极端情形,对于一些较严重犯罪并不能适用。

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人刑罚相关法律的发展,仍然道阻且长。